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06年共资助了200万名家庭经济困。
一.意义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承担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任务,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2002、2005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整个事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2005、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连续两年每年扩招10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规模达到748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1810万人,均创历史最高记录,促进我国教育整体结构趋向协调。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就总体而言,中等职业教育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统计,目前绝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来自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不少学生因为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入学或完成学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将制约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
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政策,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建设,并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亿元,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了80万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约占在校生的5%。加上地方资助资金,2006年共资助了200万名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但是,这一资助规模同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不能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今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2个配套文件。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特点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体现了“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一是在经费投入上,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是在财政投入的分担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三是在政策导向上,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接受教育机会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四是在资助方式上,形成以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生半工半读、学校减免学费以及企业行业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五是在责任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制度设计着眼于系统性和长期性;二是财政投入大幅度提高;三是经费分担更加合理;四是资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五是政策导向明显。
三.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体。
2.奖学金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3.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安排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
4.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6.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上述各项助学措施互为补充,有机地构成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受资助的学生将达1600万,约占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90%。
四.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五.范围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各地民办学校如何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求一样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六.程序
首先,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二,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学生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四,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第五,学校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七.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符合资助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八.申请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生学习费用合同。
九.管理
一是明确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是加强管理。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教育部将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
三是强化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十.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学生还是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为了不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国务院《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于补贴学费。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对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不起学费的学生,要通过学校减免学费、行业企业设立奖学金与助学金等方式帮助解决。
实行新的资助政策以后,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十一.举措
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思想、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变革,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十分重大。
为大力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既能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也能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教育。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质。要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本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做到实习计划落实,思想工作跟上,指导教师到位。
《办法》还要求,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和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能否顺利开展,企业的态度很重要。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办法》还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